首页> 种子知识

如何壮大种企?山东发布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05 16:39 文档编号:


 

关于加强种业企业扶持培育的指导意见

鲁农委办发〔202332

 

 

 

各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现代种业是现代农业的基础,种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骨干力量。为全面落实山东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升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扎实推进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种业领域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深度融合,推动深化科企合作,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种业龙头企业,打造种业振兴的骨干力量,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种业企业总体竞争力显著增强,科企深度融合,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主体地位更加巩固,产业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力争上市企业达到3家,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达到20家,信用骨干企业达到10家,10家企业分别进入全国同行业前10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扩繁基地)35家以上;企业育成品种占比达70%以上,育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农作物、水产新品种60个,畜禽品种(配套系)3个以上;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年总产值突破600亿元。

 

 

 

二、加快提升种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三)持续推进企业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种业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圃)、水产原良种场,对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圃)、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为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提高保护能力,发挥国家东部地区畜禽资源基因库平台作用,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力度。鼓励企业与优势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筛选创制优异种质,开展资源交换利用,夯实新品种创新基础,推动地方特色品种产业化开发。

 

 

 

(四)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巩固种业企业的商业化育种主体地位,鼓励优势企业自建育种研发机构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协同创新育种平台、种业创新研发中心、种业省重点实验室,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为骨干、产学研用协同、育繁推一体化商业化育种体系。

 

 

 

(五)科企合作实施育种联合攻关。深入实施省农业良种工程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支持国家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等优势种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育种攻关。加快现代育种技术研发与应用,突破生物育种等“卡脖子”关键技术,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和进口替代型品种。

 

 

 

(六)引导企业入驻种业产业平台。持续推动济南中国北方种业之都、青岛国际种都、烟台中国北方种谷、潍坊种业硅谷等平台载体建设,对入驻企业在用房、用地、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各类种业企业入驻集聚区,推动创新要素聚集,助力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提升。

 

 

 

三、培育壮大种业企业

 

 

 

(七)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国内外种业巨头落户山东,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鼓励种业企业通过兼并、合资、参股和重组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和资源聚集,培养航母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优势企业集群。兼并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照现行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减免。推动具备条件的优势种业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向种业企业倾斜,省级种业重点龙头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八)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种业企业借鉴国内外成功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品牌和诚信建设,完善种子市场营销、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售后技术服务体系,延伸产业链条,建立“种业+”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链和价值链。

 

 

 

(九)加强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势种业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种业基地或并购国外科技型种业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建立育种研发中心和良种繁育基地,引进国外优良种质和先进育种技术,扩大新品种、新技术出口,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十)支持企业深入参与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全面推动国家级、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制种大县与国家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等龙头企业结合共建,持续支持企业提升良种创制、良种繁育、精深加工、质量控制、测试测定等能力,实现做优基地与做强企业同步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入驻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改善南繁科研育种条件,发挥南繁“加速器”作用。支持国家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等优势种业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救灾备荒、稳产保供种子(种畜禽)储备任务,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四、加速提升种业企业新品种审定推广能力

 

 

 

(十一)加快企业新品种试验审定。推进完善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等多渠道品种试验审定,做好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国审服务,为种业企业拓展审定渠道。扩容试验品种数量、设置不同试验组别,支持品种试验资源向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种业企业参加区域试验,允许企业育成的综合性状突出的特殊用途品种在第二个区域试验周期同步进行生产试验,加快绿色、高效、优质特用品种的审定步伐。

 

 

 

(十二)加快企业优良品种示范推广。进一步完善展示评价基地布局,优先将基础条件好的种业企业展示评价基地认定为省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基地。在国家、省级展示评价基地设立玉米、小麦、瓜菜、鲜食玉米等新品种企业展示专区,将种业企业选育的优良品种集中展示。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企业优良品种推荐为省主要粮油作物主推品种和省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目录品种。持续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开放活动,为企业搭建平台,加大种业企业优良品种(配套系)宣传推广力度。

 

 

 

五、加大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

 

 

 

(十三)强化财政政策项目和金融扶持力度。继续深入实施省农业良种工程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支持优势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种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为有意愿的种业企业匹配金融伙伴,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精准化金融服务,提高对“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信用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核心育种场”等资质认可度,支持开展植物新品种权、商品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将种子加工、播前处理和育苗、育种等设备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购机户购置机具给予补贴。

 

 

 

(十四)强化制繁种政策性保险落实和企业用地保障。继续落实小麦、水稻、玉米等制繁种政策性保险,种业企业依法开展的良种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的保险费用,由各级财政补贴80%。鼓励市、县(市、区)开展大豆、花生、水产等特色品种制繁种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奖补支持。保障种业企业科研、制种基地及设施用地,对确需建设的种质资源库、质检设施、种子加工车间等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种业规划及其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用地供给。

 

 

 

六、加强种业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十五)强化种业企业人才引进。将种业企业人才纳入全省种业人才规划,完善企业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鼓励科研人员按规定到种业企业兼职、任职。支持种业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实践教学基地,鼓励高层次种业专业人才到企业工作。

 

 

 

(十六)加大种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大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培养种业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种业企业人才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加大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力度,支持高校对企业紧缺人才实行对口培养,在企业建立育种实训基地,鼓励更多的种子专业毕业生到种业企业就业。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推动改革种业人才培养模式,加快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培育扶持种业企业发展摆到更加突出位置,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集中资源力量支持种业企业发展,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调度,开展工作实绩评价。

 

 

 

(十八)营造企业发展良好市场环境。深化种业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业执法监管,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对侵权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种业企业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并帮助企业维权,积极主动为种业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