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江苏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有了新标准(附通知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21 15:32 文档编号:

作者:吴琼

来源:交汇点

以前,申报江苏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农场主必须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本地户籍,粮食种植规模只能在100~300亩。然而这些规定在我省一些农村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土地条件较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已经偏小。

交汇点记者从江苏省农委了解到,为了适应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省农委在对2014年出台的《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取消了对户籍的限制,也放宽了对经营面积的要求。

《试行办法》明确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试行办法》规定,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须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600亩,露天园艺作物面积200亩,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15000羽,生猪养殖年出栏3000头,奶牛养殖存栏2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3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800只,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

  省农委农经处负责人介绍,与2014年制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相比,《试行办法》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取消了对家庭农场主户籍的限制,更加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老条件要求,家庭农场主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本地户籍。现实当中,我省不少规模经营主体仅仅因为不是当地农村户籍而无法被农经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取消户籍限制,既可以把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全部纳入规范管理和培育扶持的范围,也有利于打破要素下乡的体制机制障碍,吸引各类资源要素流入农村,为农村农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是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老条件仅规定一些传统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标准,没有涉及新产业新业态的适度规模标准,同时还要求市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占比不低于60%”的条件推荐,这些都与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试行办法》取消了相关要求。

三是适当提高经营规模上限,展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进步。

四是体现绿色生态的农业发展导向。规定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须达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交汇点记者注意到,《试行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实行示范家庭农场梯次认定制度,明确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为避免明显不达标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影响整体形象,《试行办法》建立了退出制度,明确6种情况下应当取消家庭农场的省级示范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